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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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离婚的诉讼费不退回。关于离婚案件中,原告缴纳的分割财产的诉讼费用,是涉及财产分割而交纳的,所以一般即使法院判决不离婚,也不会将诉讼费退回原告。关于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来承担。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具体规定,诉讼费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若以调解方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也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即使法院判决不离婚,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一般不会将诉讼费退回原告,而是由败诉方承担。因此,若诉讼双方当事人不确定第一次开庭能否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尽量不要提分割财产的请求,即使开庭前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离婚,也可当庭增加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后补缴诉讼费。避免产生诉讼费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没收全部财产的债务人是需要还债的。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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