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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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常见的违约内容如下:在租赁关系中,一方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诉对方,如果不告知则为违约;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的比例支付;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要求变更,如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要求减少;按照租赁合同处理,赔偿约定金额,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违约情形: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但未告知;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要求改变;按租赁合同处理,赔偿约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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