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于“无证驾驶”的格式条款。 在交强险中,被告制定的格式条款表述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责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付和赔偿。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注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免责”。诉讼中,保险人一般认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解释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所持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届满,故该免责条款应适用于本案;被保险人一般则认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解释为事故发生时,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的届满,也即驾驶员持有尚在换取新证的宽展期内的驾驶证是否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问题。我们认为,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属于驾驶证效力的丧失,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在宽展期内未换取新证或未被许可换取新证的后果;而超过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人可以在宽展期内换取新证,在宽展期内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 但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该项免责条款的真实意思对被保险人作了明确的说明,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明确说明的标准如下: 1、免责条款是否存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颜色相异等方式与其他条款相区别。 2、是否对全部免责条款及条款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注意这两者并非是二者选择其一,而是并存的。 3、投保人是否已经签字确认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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