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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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贷款担保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第一,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的身份信息;第二,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和计息方式;第三,担保方式,如一般担保或者连带责任担保;第四,担保方式,违约条款;第五,争议解决条款;第六,约定管辖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等债权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债权担保的五种担保方式,具体有以下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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