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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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2)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公证员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 (3)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以及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 (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 (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 (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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