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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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被告第一次不同意离婚,原则上不存在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法院不予受理。职工下岗,另一方因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想要离婚的,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一般法院会优先调解;被告第一次不同意离婚,原则上不存在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法院不予受理。职工下岗,另一方因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想要离婚的,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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