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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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当庭宣判的,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当事人。
一审审判阶段一般为3个月,如果是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程序,一般要半年时间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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