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4、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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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应由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报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限。
工伤员工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么职工所在的单位需要从事故伤害发生的那天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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