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认定全部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7)、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指双方有约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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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在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继承或者接受遗赠而取得财产,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继承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则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发生继承关系,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只要双方没有就该财产作约定; 就应当认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实际取得该财产的时间并不影响该继承所得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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