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后还不上,银行可能会以信用卡诈骗起诉 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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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因此被害人不能通过要求撤诉的方式来终结诉讼程序。但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可以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信用卡诈骗罪侦查过程中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而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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