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原来已经享有的奖励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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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奖励标准是增加产假和陪产假时长。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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