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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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孩子的条件如下: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4、年满30周岁; 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要满足5个条件。如下:1、领养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2、领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领养人没有身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4、领养人需要年满30周岁;5、领养人没有不利于被领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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