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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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空白,可以有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个人信息变更手续。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候,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再婚如果离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修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需要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修改户口本个人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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