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管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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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目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由征地计划实施地段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按照公告上的期限前往指定的地点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登记时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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