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5、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①、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②、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③、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④、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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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我们一般有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第二、证明借贷的成立,因为借条和借款合同只是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还要证明已经把这个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款项已经交付给相应的这个债务人,这样就有银行的流水,这是证据。第三、收据,如果是现金交付,我们应当让提供的债务人打收据。第四、短信、微信聊天的记录,或者微信和支付宝的支付凭证。
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视案情需要,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等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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