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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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根据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设立影片发行公司需要申报及批准的程序,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是指设立电影发行单位需取得相关许可,并取得许可牌照,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办理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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