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特点: 涉及人数多,范围广; 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酿成重大事件,对于企业、地区声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专业的说法,把群体性劳动争议分为两种: (1)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2)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一种说明企业的某一局部行为对广大职工造成了普遍的侵害,需要格外重视,并且在仲裁审理程序上不能走独任仲裁庭,而必须上豪华的合议仲裁庭。 第二种更严重,不仅涉及到劳动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工会的法律法规,由于当地总工会的介入,企业一方要承受更多的舆论压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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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主体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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