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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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细分:偷税额较大或一年内两次走私并受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偷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税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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