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而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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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对于一些特殊纠纷,如租赁合同中的迟延或拒付租金纠纷、保管合同中的定金灭失或损坏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地域性,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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