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库区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以及两岸堤防背水坡坡脚线起算外延三十米的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依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支流河道管理范围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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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旅游中心提出申请:经营单位向市旅游中心提出开展漂流项目的申请,并提交附有单位概况、经营情况、配套服务设施及景区规划情况等相关资料,由市旅游中心依据《舒兰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资源部门审批:经营单位持市旅游中心初审意见,到乡镇和水利等部门申请河道审批。乡镇和水利部门设置审批条件,进行实地踏查,合格者予以审批,提供批准证明等相关资料。资格审查: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价》(DB22/T1817-201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标准,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由质监、食药监、卫生、公安、海事、安监、交通、物价、旅游等相关部门,逐项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到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经营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到市工商管理税务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天然河流禁渔的有关规定如下: 1、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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