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改变道路结构)。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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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道路施工或占用、挖掘道路的条件是: 1、已经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在相应地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成后,还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业主擅自挖掘道路可由物业予以制止,发出整改通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及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拆除,业主拒绝改正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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