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只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是融资租赁区别于信贷、分期付款销售等的基本特征。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处分权留在出租人手里。 如果承租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则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有可能转给承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取回自行处置,处置后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的,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补足;处置后所得价款高于出租人的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出租人的租赁物取回权是对出租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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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基于其自由意愿,选择、受领租赁物; 2、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据此获得收益; 3、请求相对方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违约责任; 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下列权利: 1、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2、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3、对租赁物瑕疵的索赔权。 4、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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