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原告申请;(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3)不损害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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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只有起诉期限,而且行政诉讼法上也没有诉讼时效一说。 其次,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最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过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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