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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因为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员工的,需要确定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来给予其补偿;如果是违法辞退的,则员工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单位要赔偿其二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过失性辞退,则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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