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因此,网购不满意想退货时,由此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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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如果网店在平台上或平台本身对商家有规定相关违约或赔偿条款的,就按该条款处理,如果没有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商家如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可要求3倍消费金额的赔偿。当然如果出现商家不想给赔偿的情况可以联系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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