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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产品标识经营者的义务

2022-05-18 19: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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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回复

专业分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服务标识。服务标识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服务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三)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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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 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 (3)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即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义务,即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5)有索票索证的义务,即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及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6)有保证食品贮存、运输、包装容器及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 (7)食品经营者有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要求销售食品的义务。 (8)有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义务,即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9)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含有 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义务,即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11)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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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 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服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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