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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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两者的复印件。 2、聘请单位的介绍信或者证明。 3、自己户口所属的村委证明。 4、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5、户口所在地办理。 首先要符合办理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他合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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