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立户还是分户,都必须符合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的分(立)户条件。 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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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其他情况。
有法定原因需要分户口。具体为: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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