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十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第十二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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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保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牵涉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过限制;等等。
保外就医的保证人要具备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享有政治权利,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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