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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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在实质上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模式,在具有传统民间金融特点的同时,其网贷平台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限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身份,一些P2P网贷平台还充当了居间人、担保人等身份P2P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借款合同。关于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但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为生产、经营需要”的标准,则需要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关于标准的认定,建议采取从宽掌握的原则,如果掌握过严则容易使该条款没有实际意义。 2、居间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按照倾向性意见,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需要承担责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承担责任,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以居间人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居间人是否承担责任。关于责任大小,应当结合借贷双方及居间人三方各自过错大小来确定居间人的责任。 3、保证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在不具有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情形下,第三方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P2P网络平台引入的第三方在提供担保之时,资金有限,并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能力,则网络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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