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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普通股东的资格有以下限制: 1、普通股东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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