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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规定

2023-08-25 16: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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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25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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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居间合同可因下列情形的出现而终止: 1、当事人解除房屋居间合同; 2、合同的债务已经履行或者相互抵销; 3、债权人免除合同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4、债务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 5、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一方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终止合同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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