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期间,一次公司安排我到一个县城去收合同上签定的款上,签定合同时收款是由我开具的有公司财务专用间的收据给对方,对方将现款交于我,我将此款已交给公司,并且公司已将合同上的货物发往对方,对方已签收了货物及相关的手续,后来我没有在公司上班了,现在我遇到了一个问题,公安局经征队的行警来我家的派出所,由我镇派出所所长打电话通知我到派出所去,由经征队的人员作询问笔录。 请问公司与对方所签的合同,我只是一个收款人员,这件事与我有关吗?我该如何呢?急急急
针对同一公司同时签订合同,现在收款人为一人,该合同只能与一人有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要是公司只拿了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其实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积极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协议书,以合同的一般习惯必须是双份的。所以,在实际中,公司来签劳动合同,只拿了一份合同的,即使已由双方正式签名盖章,但还是违规的。
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人与收款人不一致并不违法,但在合同签订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付款人应及时向合同相对人明确收款人的具体情况。为避免纠纷,最好让对方出具一份收款说明,注明收款人收款即为合同相对人收款并加盖公章。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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