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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报案后,先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的,然后进行调查取证;再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调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审核。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3、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决定。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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