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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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需提供如下证据: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如果自愿协议变更抚养权,则按照协议来,具体的手续民法典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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