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过去的。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以及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一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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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入灵活就业保险,参保人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即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灵活就业保险缴费后,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将记入灵活就业个人账户,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灵活就业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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