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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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 1、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2、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查; 4、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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