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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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解释包括如下内容:以虚假手段办理信用卡或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骗取财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经银行催告三个月以上未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为: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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