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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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双方协商来确定抚养权。夫妻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果离婚时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哺乳期的孩子由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由双方协商确定孩子抚养权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综合条件以及子女自己的意愿判决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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