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一、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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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调岗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如果劳动合同中写明“如果要调整岗位必须经过员工本人同意,劳动者如果不同意调岗,是属于合同约定条件改变,协商不成,单位强行调岗,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的,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企业想合法的进行调岗调薪可以有如下的行为: 1、用人单位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调岗调薪制度。 2、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后,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这样就是合法的。 3、调岗调薪首先应以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基础,按规定进行调岗调薪才能保证其合法性,如果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则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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