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6、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弃婴公告; 10、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11、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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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人的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孩子的程序是: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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