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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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夫妻双方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代表在离婚中的争执就比较少,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双方都应该要好好遵循协议,但有些人却明显的发现对方没有按照当初协议约定的那样做。这个时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而立案首先需要碰到的问题就是管辖法院的确定,也就是说应该去那个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离婚协议的诉讼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因此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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