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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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责任,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医务人员的极端不负责,并且用其职务进行一系列的违法活动,患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我国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没有法定加重情节。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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