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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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不开病假条,只开诊断证明。 2、病假条要自己据实写。 3、病假条最好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在病假条内说明,并另附原件。 4、假期回来及时销假,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病假证明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鉴定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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