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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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天然气管道与公路距离的规定如下:1、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 米;2、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米;3、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 米。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新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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