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院只是受理,是否立案还需要等审查结束后才知道。 2、从你所说来看,中院撤销并无过错,高院不予立案的可能性较大。 3、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2009年的调解书,2017年才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不应该执行立案,应该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所以一中院的裁定为正确的。 4、由于张某怠于在时效内行驶自己的权利,丧失了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时效的立法意图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国家的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在躺着睡觉的人。 5、对于此案,个人认为走高院的程序,虽说是自己的权利,但可行性不大。 要解决此案,不能再次起诉履行调解书的义务,属于一事不再理,法院也不会受理。唯独只有看从物权的角度以新的理由诉讼。因车辆归张某所有,但车辆的所有权不仅仅是交付还需要以登记,对于张某要实现物权的完整性只有过户,而王某不配合,妨害了张某行驶物权。而物权的排除妨害又不受时效的限制。也许,这样的方案比向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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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以后还可以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强制执行申请可以撤回。 1、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2、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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