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办案思路和方法,还有法庭上辩论的能力,法律的综合知识能力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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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请了律师的,被告不一定会收到对方的律师信,但会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 原告在诉讼中所请的律师,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作用是为了协助、指导原告进行诉讼,并在诉讼中作为代理人出庭,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至于原告的代理律师是否会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发信给被告、或主动与被告联系,这要由原告代理律师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来决定,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原告代理律师应该向被告发律师信的。
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处理方式如下: 1、在一审案件中,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行使权利的时候,无需经过被告的同意,只由法院加以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撤诉条件的,法院都会裁定准许; 2、在二审案件中,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一项权利,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只有(一审)原告一方提出上诉人案件,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提出撤回上诉时,无需经过被上诉人同意,由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撤回上诉条件的,法院会裁定准许撤诉; (2)如果一审原、被告双方不服原判,均提出上诉了,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提出撤回上诉的,对方(一审被告)不同意撤诉的,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一审原告)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继续审理,此时上诉人为一审被告,已经撤诉的一审原告为被上诉人,继续参加二审法院审理。 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最希望看到的结果是当事人提出撤诉,这样案件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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