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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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的债务应当偿还。如果遇到欠钱不还,首先应当准备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提出自己诉讼请求,并阐述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应当组织相关证据,如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合同、借款时出具的借条等,准备好上述内容后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偿还借款。
起诉债务人欠钱不还,首先确保债权没有过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准备好起诉状,欠条、催款通知等相关证据,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立案后,交纳诉讼费用,等待开庭。有条件的还可以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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