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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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具体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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