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程序流程图 一、自备证件 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必须携带下列证件: 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现场照); 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同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 三、填写申请书 经审查合格后,男女双方各填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必须用钢笔墨水如实填写,同时在婚姻登记人员监督下,各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栏中签名。 四、颁证 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男女双方签名栏中按指纹后,在国徽国旗举行颁证仪式: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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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相应城市,区管辖的民政局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男女双方需亲自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声明》;男女双方必须在民政局接待员面前亲自在《结婚登记申请声明》中有声明人的位置进行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4、领取结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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